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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介绍是指职业介绍机构在接到招聘方(企业)和应聘方〈求职者)的申请之后,在两者之间进行斡旋,最终使两者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成立的过程。与劳务派遣最大的不同是职业介绍机构和求职者没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仅仅是通过斡旋让用人方和求职方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成立,两者的雇佣关系一旦成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即宣告结束。
  具体来说,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把所雇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去,且该员工在用人单位内接受其生产指令、监督管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称为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履行雇主的法定义务,直接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而实际用工单位则是将这些费用转到派遣单位。
  因此,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就职业介绍而言,可分为公共(免费)职业介绍和有偿职业介绍。一般来说,政府部门从事的职业介绍活动为公共职业介绍,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其他的职业介绍机构均为营利性的。职业介绍也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求职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行为的本质是一种居间行为。职业介绍机构和求职者之间的关系只是简单的介绍服务关系,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则存在着法定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为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提供的服务中,虽然也含有职业介绍部分,但是并没有随职业介绍行为终结而终止,其他劳动管理服务的比重大于职业介绍服务的比重。这是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的区别之一,否则,劳务派遣机构就会回归到职业介绍中去。这也是在现实当中,登记型劳务派遣极易与职业介绍相混淆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的来说,职业介绍作为一种居间行为,其与劳务派遣有以下区别:
   (1)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最大的区别是职业介绍所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是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业介绍所只起到居间的作用,而在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形式土的劳动关系。
   (2)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自派遣机构受领提供劳务对价之工资;反之,于职业介绍关系中,除约定无偿外,劳动者须依约定给付居阅报酬给职业介绍机构。
   (3)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间成立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派遣机构提供劳动力供用工单位使用,用工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给派遣机构;反之,于职业介绍关系中,同样是劳动力的使用机构给付居间报酬给职业介绍机构。
   (4)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不能将受派之劳动者再派遣出去(再派遣之禁止);反之,于职业介绍关系中,使用单位可以是以从事派遣为业的机构,将职业介绍机构所中介的劳动者派遣出去,乃极其自然且不违法的.要强调的是,两者关于此点之差别,并非两者性质上之必然,而是立法上对再派遣之限制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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